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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职务侵占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248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7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庄**路**号社区集体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利用其身为**金融公司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未经正常审批流程,先后从**金融对公账户上转走资金136笔,金额共计11034000元,并将上述款项分别转到自己成立了私人公司(**商务公司)的账户及其个人账户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静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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