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白银市白银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甘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平川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9年12月18日解除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平川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报请管辖,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7日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杨某某(另案处理)先后4次行贿人民币48万元,与杨某某共同向他人行贿人民币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5、6月份,邵某某为感谢杨某某帮助其承揽靖远县人民检察院办案区装修工程,以给杨某某女儿买二胡为由,将一张存有5万元的银行卡送给杨某某。
2、2015年9月份,邵某某为感谢杨某某帮助其承揽了靖远县人民检察院职工食堂、靖远县警示教育基地装修等工程,以给杨某某装修白银**房子为由,在靖远县**园杨某某的住处,送给杨某某20万元现金。
3、2016年5、6月份,邵某某得知杨某某正在为家里购置家具,为了和杨某某进一步搞好关系,谋求以后在项目承揽中给予关照,以给杨某某购买家具为由,在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杨某某的办公室中送给杨某某5万元现金。
4、2019年春节前,邵某某以给杨某某拜年为由,在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杨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杨某某1万元现金。
5、2019年7月,邵某某通过杨某某承揽了白银区“三供一业”项目**路街道**街第三标段工程,杨某某以感谢区上领导为由,授意邵某某用四个文件袋分别装入8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共计20万元现金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将其中的17万元据为己有,其余的3万元送给白银区住建局局长罗某某,罗某某随后将该款退给了邵某某。
2019年11月27日,邵某某经白银市平川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电话传唤,主动到调查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工程文件等;2.证人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孔恩
检察官助理:孙尉宾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891943****;
2.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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