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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诈骗、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邵某某(曾用名:邵**),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楼村**号,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街道**楼**室。2013年1月16日因盗窃被山东省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12月9日因诈骗被山东省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骗取被害人魏某某、朱某某财物共计228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被告人邵某某自称能帮助被害人魏某某的亲友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骗取魏某某信任,并以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先后骗得魏某某钱款共计21230元。2019年12月23日,邵某某家人赔偿魏某某5000元,并于同日与魏某某达成谅解协议。

2、2019年8月,被告人邵某某自称能帮助被害人朱某某低价购车,取得朱某某信任,并以购车需要手续费为由,骗得朱某某钱款1650元。2019年12月23日,邵某某家人赔偿朱某某1650元。

二、危险驾驶

1、2019年7月21日21时许,邵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鲁******号牌小型汽车沿日照市岚山区**路南侧行驶至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安东卫派出所院内,后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邵某某酒精含量为268mg/100ml。办案民警于2019年7月21日22时30分对邵某某提取血液样本。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7.4mg/100ml。

2、2019年10月2日10时许,邵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鲁******号牌小型汽车**********省道***风景区路段处时,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港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邵某某酒精含量为199mg/100ml。办案民警于2019年10月2日10时45分对邵某某提取血液样本。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2.1mg/100ml。

被告人邵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被沂水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民警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邵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邵某某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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