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对张某某谎称在陕西省榆林市承包了工程,以找合伙人投资入股为名,先后多次通过微信转账骗取张某某共计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2、被告人邵某某供述与辩解;
3、微信转账记录;
4、书证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款2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效波
王玉珍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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