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某通过网络微信认识被害人李某某,2018年9月左右,李某某告知邵某某,其与其同学王某某有经济纠纷,需要邵某某帮忙,邵某某自称可以通过关系帮助李某某处理经济纠纷。邵某某为骗取李某某信任,曾和李某某一起到王某某所在小区对王彦娟的住所进行确认,在进一步取得李某某的信任后,邵某某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以帮被害人李某某聘请律师、向惠济区法院人员疏通关系、协调法院查封并执行王某某车辆、宴请法院执行人员等为由,分33次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5400元。2019年11月14日,邵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到案经过、手条、谅解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及指认证明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蕾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