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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诈骗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2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嘉鱼县**镇**街**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3日,被告人邵某某在位于本市雨花台区江苏满运软件有限公司管理运营的“运满满”软件平台上,发布虚假货运信息,诱骗货运司机在该软件平台上接单并支付运单定金,以此骗取多名货车司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1200元,后将该笔钱款用于日常生活花销。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邵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邵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邵某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甲、王某某、韩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互联网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迪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湖北省嘉鱼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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