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邵崇有,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住**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施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施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崇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7日晚上,被害人雷某某在凯里市小十字附近与被告人邵崇有认识并互加微信,邵崇有以刘浩宇(假名)的身份信息同雷某某聊天,后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在获取雷某某的信任后,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邵崇有先后以要“购买新的音响设备”、“创业缺钱”、“创业失败卖房子贷款需要担保金”等为由向雷某某借钱。雷某某因不知道邵崇有的真实身份信息以及未能识别邵崇有向其借钱的谎言,陆续将自己的全部存款借给邵崇有,之后又通过网上贷款、向家人要钱和朋友借钱等方式先后筹款共计87900元给邵崇有,邵崇有在得到雷某某的钱后,将其挥霍用于个人消费。
2、2019年11月份,蔚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广源中路10号苏奇宝贝理发店上班期间,认识了被告人邵崇有,邵崇有以刘浩宇的假名与蔚某某交往,后两人成为“恋人”关系,在获取信任后,邵崇有以开店需要费用为由向蔚某某借款,蔚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多次转账给邵崇有共计77400元,邵崇有在骗到蔚某某的钱后,将其挥霍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崇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仁君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邵崇有现羁押于施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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