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号楼**室。被告人邵某某曾因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于2011年10月11日被赣榆县(现为连云港市赣榆区,下同)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甲、董某某、戴某某、卢某某、韩某某、蒋某某、罗某某、钱某某、王某乙、徐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邵某某、值班律师徐大志以及被害人王某甲、董某某、戴某某、卢某某、韩某某、蒋某某、罗某某、钱某某、王某乙、徐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至7月9日间,被告人邵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虚构与被害人见面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诈骗作案14起,合计骗取人民币2220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邵某某虚构与被害人见面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骗取罗某某人民币300元。
2.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邵某某虚构与被害人见面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骗取徐某某人民币1300元。
3.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邵某某虚构与被害人见面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骗取卢某某人民币1500元。
4.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邵某某虚构与被害人见面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骗取钱某某人民币1500元。
5.2020年6月7日,被告人邵某某虚构与被害人见面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骗取董某某人民币1300元。
6.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邵某某虚构与被害人见面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骗取蒋某某人民币1500元。
7.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邵某某虚构与被害人见面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骗取冯某某人民币1400元。
8.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邵某某虚构与被害人见面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骗取王某甲人民币2000元。
9.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邵某某虚构与被害人见面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骗取韩某某人民币2000元。
10.2020年6月25日至6月28日,被告人邵某某虚构与被害人见面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骗取戴某某人民币2200元。
11.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邵某某虚构与被害人见面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800元。
12.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邵某某虚构与被害人见面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600元。
13.2020年7月4日,被告人邵某某虚构与被害人见面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骗取王某乙人民币2000元。
14.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邵某某虚构与被害人见面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800元。
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中国农业银行流水、赣榆县公安局赣公(青)决字[2011]第3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害人王某甲、董某某、戴某某、卢某某、韩某某、蒋某某、罗某某、钱某某、王某乙、徐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邵某某供述和辩解;
4.赣榆区公安局搜查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明
检察官助理 解晨曦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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