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县**镇**村**三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20年4月,被告人邵某某以可以安排被害人丁某某的丈夫到其母亲经营的矿上担任管理人员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虚构事实多次对丁某某实施诈骗。2020年4月19日,邵某某虚构杀死他人被司法机关抓获,需要钱财才能保释为由向丁某某要钱,后丁某某向黔西籍男子李某某借款,于2020年4月21日至22日先后转账8000元到邵某某微信上,但邵某某仍以钱不够为由继续向丁某某要钱,后李某某家属觉得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截止到案发,被告人邵某某共计骗取被害人丁某某钱款达30449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短信聊天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毕)公(司)鉴物字[2020]号141号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维
检察官助理:张声伊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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