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8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号。2020年2月3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邵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以帮被害人梁某群销售在佛山市南海区**路**号**广场**座**房为名,虚构买家,并以佣金、押金、买方操作失误需要垫资账户托管费等理由,诈骗当时在广州市荔湾区明心路惠爱医院住院的被害人梁某群通过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4万元。
2、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邵某某伙同李某某以帮被害人陈某红销售在佛山市南海区**广场**座**房为名,虚构买家,并以佣金等理由,诈骗被害人陈某红共计人民币39550元。
3、2019年12月,被告人邵某某伙同李某某以帮被害人蔡某辉销售在佛山市南海区**广场**座**房为名,虚构买家,并以中介费等理由,诈骗被害人蔡某晖共计人民币13000元。
4、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邵某某以帮被害人邵某莎出租在佛山市禅城区**座**房为名,虚构租客,并以佣金等理由,诈骗被害人邵某莎共计人民币4500元。
5、2020年2月,被告人邵某某伙同李某某、袁某某(另案处理)以帮受害人华某购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广场**座**房为由,虚构交易金额,诈骗被害人华某共计人民币8万元。
6、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邵某某以帮被害人侯某华贷款购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新都”一套房子为由,虚构贷款信息,并以贷款中介费、银行卡冻结需要解冻金、银行卡被监控打款失败等理由,诈骗被害人侯某华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照片、银行卡照片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梁某群、陈某红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凡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7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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