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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诈骗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8********,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广元市昭化镇**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上半年,何某某通过表姐李某某认识被告人邵某某,邵某某谎称能帮何某某的丈夫王某某从剑阁县调回广元市利州区大**中学工作,何某某轻信其谎言,按被告人邵某某的要求,先后于2018年11月,2019年6月先后三次以转账和现金方式被邵某某共计骗取50000元现金,破案后,邵某某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被告人邵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接收证据清单;4.视频资料;5.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邵某某,具有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自首以及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8-24个月,并处罚金5000-10000元。 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旭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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