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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诈骗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 吉林省延吉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67********,高中文化程度,*******馆法人,现住延吉市**街道***委**组。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延吉市***局根据《吉林省**局关于对2017年电能清洁供暖项目验收的通知》(吉能电力[2017]***号)文件要求,针对2017年开工建设电能清洁取暖项目的拨付奖补资金。被告人邵某某为领取奖补资金,隐瞒其经营的延吉市**街****馆实际于2016年8月更换电锅炉施工的事实,制作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市****局申请电能清洁取暖奖补资金17万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其家属于2019年11月28日向侦查机关上缴赃款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现金结款单、关于上报2017年电能清洁取暖项目情况说明、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移送资料、预算拨款凭证、银行开户信息、银行流水等;

(2)证人李某某、孟某某、李某甲、韩某某、陈某某、许某某、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全部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胤辰

(院印)

2020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延吉市**街取保候审;

2.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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