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邵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273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邵某某以可以托关系办理外地户籍人员子女到本地公立学校入学为由,以4000元至16000元不等的介绍费名义,从被害人罗某某、金某某等人处骗取款项共计5万余元,后其将款项用于个人开支、归还借款。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邵某某被抓获归案。现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收条、欠条、协议书谅解书等;

2.​ 证人王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罗某某、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蕾

(院印)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