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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镇**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街**号**单元**房。2019年11 月22日至12月6日,邵某某被临时羁押于湖北省团风县看守所。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0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邵某某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路**汽修店以可帮忙办理海南省小汽车增量指标为由,提供虚假的谢某某的海南省小客车增量指标证明文件获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好处费、摇号费、保证金竞拍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3600元。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车辆检测中心,以办理户口迁移纳办理费、违约金、个人所得税等名目,骗取刘某某共计19860.5元人民币。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邵某某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路**烟酒行内以帮忙办理车辆摇号上牌指标的名义,骗取钟某某财物计4500元。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邵某某邵某某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方高坪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出所登记表、报案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刘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邵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960.5元,用于自身花销,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邵某某多次实施诈骗,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小明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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