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736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 1973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0119730********,蒙古族,大学文化,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某与被害人谢某甲系朋友关系。
2015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经谢某甲介绍,以给谢某甲亲属及朋友办理科尔沁区**局事业编工作为由,先后骗取谢某乙钱款人民币100000.00元、骗取杨某某钱款人民币200000.00元、骗取潘某某钱款人民币100000.00元、骗取王某某钱款人民币2000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00000.00元,后被告人邵某某退还给谢某甲人民币50000.00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到案经过、报案材料、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5500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志军
检察官助理 :李佳慧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