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365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2195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幢**室。曾因挪用公款罪于1987年12月24日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因贪污罪于1991年9月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诈骗罪于2006年4月19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7年9月21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执行逮捕,因患严重疾病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邵某某谎称其认识他人有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怂恿被害人杜某某将名下杭州市下城区**宿舍*幢*单元*室的房子做房产抵押,所得钱款交被告人邵某某投资。被告人邵某某收到钱款后除少部分用于支付利息外大部分钱款用于赌博、挥霍。经审查,被告人邵某某诈骗金额人民币95万元。
2019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号*园大楼*幢*室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抵押借款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不动产登记委托书、银行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杜某某陈述;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俊策
检察官助理:吴薇
2020年10月13日
(此 页 无 正 文)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17757126630
2.侦查卷宗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