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二部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9日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邵某某多次向王某某、许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邵某某在本市**武商量贩南门巷**号原**公司宿舍**单元**室,贩卖给王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和甲基苯丙胺1袋,获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2、同月21日,被告人邵某某与许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贩卖毒品事宜后,许某某通过朋友微信向邵某某转账人民币1500元,后邵某某安排余某某(另案处理)将2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运送至本市**宾馆**号房间,交给许某某。当晚,公安机关在该房间,将余某某和许某某抓获,并现场查获可疑红色颗粒15颗,经鄂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可疑颗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份。
3、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邵某某在湖北省黄冈市**区**湾的一间民房内,贩卖给王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和甲基苯丙胺1袋,获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转账截图、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许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鄂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证人王某某、许某某对被告人邵某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对迎梅宾馆315号房间的检查笔录;5.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董洁琼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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