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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11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66********,汉族,中专肄业,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幢**单元**室,现住万州区**小区**栋**室。因吸毒,于2013年5月16日被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20年9月18日被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于1992年9月24日原四川省万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月17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邵某某在万州区双河口龙安路74号门前公路边以6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范某某,600元毒资尚未收取。

2020年9月17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邵某某在万州区双河口龙安路与龙华路交汇处三岔路口一间麻将馆内以6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给邓某某。

2020年9月17日15时45分左右,范某某、邓某某及被告人邵某某被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从邵某某处查获净重1.66克的白色晶体状物质和净重0.2克的红色片剂状物质,从范某某处查获净重0.58克的白色晶体状物质和净重0.1克的红色片剂状物质,从邓某某处查获净重0.75克的白色晶体状物质和净重0.12克的红色片剂状物质。经鉴定,以上查获的红色片剂状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状物质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

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支付宝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余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辨认、搜查、提取、称量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  王兵兵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提讯证1份,光盘5份,补充材料2页。

3.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600元毒资已退还万州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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