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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二部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小区**室,住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园**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11日被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19年8月11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将本案退回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5日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4月,被告人邵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应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与应某某通过手机联系贩卖毒品事宜,应某某用支付宝转账给邵人民币300元,邵在湖北省黄石市**酒店贩卖给应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

2、同年4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在上述地点贩卖给应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获款人民币450元,其中150元用于开房吸食毒品。

3、同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邵某某与应某某微信联系贩卖毒品事宜,邵通过支付宝收到应某某转款人民币300元,邵随即微信联系谢某某(另案处理),以每颗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后邵、应二人在鄂州市花湖开发区**酒店**房间内吸食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证;2.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住宿登记单、开房记录、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尿样检测照片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应某某的证言;3.证人谢某某及被告人邵某某的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询问证人应某某及讯问被告人邵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颖莉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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