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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贪污案)_曲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曲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籍贯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曲水县**镇政府职工周转房,非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案发时任**镇人民政府财务会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曲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曲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曲水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本案由曲水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青小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邵某某利用曲水县**镇政府财务会计的职务便利,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3月29日,从**镇财务所账户中分23次提取行管费共计120万元,其中3万元用于单位日常开销,其余117万元被其非法占有;2018年6月26日、7月20日、12月12日,分别从**镇合作医疗账户提取合作医疗款共计31万元并非法占有;2018年8月30日,从**镇四个村收取养老金生存认证退回款共计199952.6元并非法占有;2018年11月21日、2019年4月21日,以购买办公用品名义非法占有公款共计5846.66元。被告人邵某某累计贪污公款1685799.26元(特殊款项509952.6元),用来买房、车、手机、直播打赏、娱乐消费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车辆、制氧机、音响、吸尘器、手表;2.书证:公务员登记表、户籍证明信、会议纪要、扣押财物清单、干部请假审批通知单、抓捕经过、不动产查询信息结果证明、个人账户信息及银行流水账、发票、销售单、业务凭证、现金支票、账户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索某某、毛某某、米某某、王某某、顿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曲水县**镇人民政府货币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财务会计的职务便利,采用不做账的手段,非法占有国家公款1685799.2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慧

                                      其美玉珍

                                      丹增卓嘎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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