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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赌博案)_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68********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邵某某及值班律师李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APP创建了“**”俱乐部,其利用“**”,为亲友圈成员提供房卡,通过输赢计分的方式(一分为一元人民币)组织成员进行赌博,每局向参赌人员收取2元、3元、6元 “房费”,参赌人员通过微信或默往结算赌资、支付“房费”,邵某某获利共计93875元。

经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邵某某通过微信、默往账户共计收到参赌人员转来资金149654.33元,其中房费共计93875元;共计支付参赌人员资金353772.65元。综合以上情况,邵某某微信、默往账户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与已询问参赌人员交易收支合计金额503426.98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邵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邵某某退出违法所得93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邵某某使用的手机照片;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情况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扣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6.电子数据:微信、默往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子娟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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