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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走私毒品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津检三分院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3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3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某系吸食大麻人员且明知大麻油系毒品。2019年2月7日,被告人邵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软件与微信昵称为“biubiu”的卖家联系以人民币4500元购买大麻油3支。为将大麻油走私入境,邵某某将收件地址、联系电话告知卖家,卖家以“黎某某”作为收件人,将大麻油夹藏在蛋卷中,以邮寄蛋卷的名义从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入境。2019年2月23日,邵某某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70号克拉公馆接收夹藏有大麻油的快件后被抓获,当场查获大麻油3支,经称量净重2.42克。当日,侦查人员在邵某某住处搜查并扣押了吸毒工具4支。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大麻油及扣押的2支吸毒工具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查获的大麻油已依法全部收缴。

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邵某某多次在该卖家处购买疑似大麻类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邵某某使用的苹果手机、夹藏大麻的邮包及其内物品等物证;

2.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涉案快件面单、微信软件截图以及户籍信息等书证;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被告人邵某某指认快件中疑似大麻油、搜查涉案物品的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天津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手机数据恢复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邮寄大麻油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  静

2020年5月14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鉴定人名单。

4.随案移送光盘四张、U盘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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