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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重婚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860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村**。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在与鲁某某尚在婚姻存续期间,在天津市一处建筑工地与陈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判决书、归案经过、婚姻登记状况等书证;

2.证人鲁某某、陈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某某

检察官助理:李某某

2020年8月14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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