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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街**广场**小区**号,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家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3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0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5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邵某某通过微信购买名称为“黑马”的保健品(以下简称“黑马”)。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邵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古玩市场内的摊位上向被害人郭某某出售“黑马”等3盒保健品,价格共计120元。次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邵某某摊位上查获待售的“黑马” 8盒80粒、名称为“久皇精品”的保健品(以下简称“久皇精品”)4瓶及其他保健品。经太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黑马”“久皇精品”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经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西地那非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质,“黑马”“久皇精品”为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询问笔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讯问笔录等;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国菡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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