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1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系青岛市李沧区**保健品店个体经营者。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邵某某在经营李沧区**路**号**保健品店期间,将通过非正常途径购进的“黄金玛卡”、“蚁力神”、“一片大好”、“男性极品”、“VIGOR”、“VIAGIAGOLD”“MACA”“CIALIS”“鲨鱼精”“绿色伟哥”“V8”等保健品对外销售。2019年10月15日,侦查人员从其位于李沧区**路**号**保健品店内,依法查获“黄金玛卡”1盒,“蚁力神”1盒,“一片大好”1盒,“男性极品”1粒,“VIGOR”(蓝色颗粒)2瓶,“VIGOR”(黑红色胶囊)1瓶,“ViagraGold”1瓶,“MACA”1瓶,“CIALIS”1瓶,“鲨鱼精”1瓶,“绿色伟哥”1盒,从证人宋某某处依法扣押“V8”2瓶。经鉴定,“黄金玛卡”“绿色伟哥(内附增大丸)”、“MACA”、“V8”“等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其中“MACA”还含有他达拉非成分,上述保健品均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标准要求,属有毒、有害食品。
邵某某经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对外销售从非法渠道购进的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部分犯罪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峻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邵某某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共计六十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量刑理由说明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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