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海城市响堂管理区**村**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街道**。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2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被临时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2019年9月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甲、李某甲(另案处理)于2018年7月23日23时许,在海城市三义街“堕落”小龙虾饭店内,因其父亲邵某乙、姐姐邵某丙投资“隆福安交易平台”遭受损失,遂向该平台“洪松团队”团队长代某甲(被害人,男,48岁)索要投资本金,多次对代某甲殴打,限制其人身自由,迫使代某甲写了人民币182000元欠条。之后又指使杨某某、封某某(二人另案处理)驾驶代某乙(另案处理)的轿车拉着邵某乙、邵某丙、代某甲去代某甲家取信用卡并回到“堕落”小龙虾饭店,用店内POS机刷走卡内人民币40000元,用于赔付邵某乙和邵某丙的投资损失。
被告人邵某甲于2019年8月31日在杭州被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判决书、释放证明、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借条、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单、银行交易单、代某甲签名的星POS签购单两张及信用卡交易明细、监控视频截图七张、个人账号户及“洪松团队”微信群聊天记录、代某甲受伤照片、病历;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杨某某、代某乙、王某甲、邵某乙、邵某丙、王某乙、白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代某甲指认出邵某甲为非法拘禁的嫌疑人;
6.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邵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宝哲
张 波
2020年1月19日
附 : 1.被告人邵某甲现被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参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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