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53********,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村街道**路**号**小**栋**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某于1996年左右以250元的价格在购买了一只猎枪及三颗子弹,之后使用过此枪及子弹打猎五至六次,子弹壳打完就全部扔在山上。1999年左右,被告人邵某某用塑料纸和蛇皮袋把猎枪包好放到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会**村**号自家柴房里,后一直未使用过。
2019年3月23日,罗坑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派出所联系邵某某后,邵某某主动将一支猎枪交至公安机关。经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某持有的猎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嫌疑人邵某某相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枪支收缴上缴回执、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赵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婧君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村街道**路**号**小**栋**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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