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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陇川县章凤镇**村民委员会**三社**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16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向陇川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陇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20年1月22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17时许,民警在陇川县章凤镇**村民委员会**三社**号将被告人邵某某抓获,在其家中查获毒品鸦片12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洪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陇川县康复(关爱)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4张。

3、涉案物品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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