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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郯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邵某某通过“蝙蝠”APP社交软件在网上购买甲基苯丙胺,对方通过物流寄递方式将甲基苯丙胺从云南省**族**族**州**市邮寄至贵州省贵阳市**区**乡。2020年10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贵阳市花溪区**大道**厅收取该包裹后被抓获,公安民警在其持有包裹内搜出甲基苯丙胺12.0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手机转账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柏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毒品称量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款“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凝沙

                                               检察官助理 石誉云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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