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自用船舶在思南县**镇**村**段、江寨村陈家寨河段、竹院坝河段、坪原村刘家坡河段、坪原村码头河段分别投放地笼网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次日6时许,被告人邵某某收网靠岸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清点,邵某某捕捞的渔获物共计227尾、河虾1.2千克。经思南县农业农村局鉴定,邵某某用于捕捞的地笼网属于违法捕捞工具。
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网五张、塑料桶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清单、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黎某某3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思南县农业农村局渔业违法案件物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邵某某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禁渔宣传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邵某某已自愿增殖放流,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虹
检察官助理 魏鑫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