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邵某某,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69********,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高中文化,务农,群众,家住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邵某某为转卖牟利,在贵溪市**集镇其经营的化肥店里,以3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了2条银环蛇和3只虎纹蛙。同日,贵溪市公安局接举报后依法对邵某某位于贵溪市**镇**村**组**号的住所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野生动物27只。其中包括虎纹蛙9只、黑斑蛙3只、银环蛇2条、银环蛇死体3条、王锦蛇1条、中国水蛇9条,除3条银环蛇死体外,其余均系被告人邵某某收购而来。经鉴定,被告人邵某某非法收购的9只虎纹蛙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100元/只。同日,被告人邵某某由贵溪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缴纳了生态环境修复费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颖
检察官助理:王明青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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