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11月中旬的晚上,被告人邵某某在江苏省沛县**镇、**镇等地的农田地,采取下铁夹的方法,猎捕黄鼠狼17只、购买6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3只(均已死亡)黄鼠狼种属为黄鼬Mustela sibirica,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缴获的黄鼬及作案工具已被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信息证明、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江苏省农林厅通知、沛县农委森林警察大队情况说明、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处理清单等书证;3.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人杨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王殿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自己住处,联系电话:1836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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