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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57********,汉族,文盲,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庄**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左右,被告人邵某某在位于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庄**村**庄南地自留地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后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杜堂派出所民警发现并依法对其进行铲除,经清点,被告人邵某某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761株。经菏泽市定陶区农业农村局鉴定,该毒品原植物植株为罂粟植株。2020年4月1日,邵某某向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甲、谢某乙证言;4.鉴定意见:菏泽市定陶区农业农村局鉴定意见书;5.勘验及清点笔录:清点笔录;6.视听资料:清点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76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邵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泓

检察官助理吕昌镒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庄**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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