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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非法采矿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93号 

被告人邵某甲,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路**号。2014年4月10日,因非法拘禁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4月16日因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底,被告人邵某甲伙同张某某、邵某丙、邵某丁(均已判决)共同出资成立武义县上邵制砂场,并约定股份和收益四人平分,砂场的日常经营管理主要由张某某负责。2009年上邵村两委讨论后与制砂场协商将挖出的砂石置换砂场的中砂,张某某等人明知武义县白洋街道上邵村未经相关部门审批,非法采挖砂石的情况下对上述挖出砂石置换加工直至2010年,期间砂场以张某某的名义向上邵村支付统料款共计金额641366.6元。2011年至2015年邵某丁、邵某丙作为沙场的合伙人,在上邵村担任村支部书记、村长、村委会主任、监管会主任期间,参与上邵村会议决策从溪滩、上菜园挖沙出售,同时砂场对上述地点挖出的砂石进行收购,支付统料款共计86615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邵某甲主动到武义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3月17日,邵某甲向武义县公安局预交人民币四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会议记录、刑事判决书、采矿权证查询说明、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邵某戊、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小燕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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