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505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529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号。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8日14时许,在蒙城县**镇马集羊肉汤店内,被告人邵某某与卢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邵某某用盘子将卢某某打伤。经鉴定,卢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事发后邵某某与卢某某达成和解,积极赔偿卢某某经济损失并得到卢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笔录:蒙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润松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蒙城县**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