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邵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号-1,因涉嫌诈骗罪,经松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月**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邵某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新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松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月**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之1,因涉嫌诈骗罪,经松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月**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以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为首的诈骗团伙在网上找人搭建虚假游戏交易网站,冒充该网站客服,以交易游戏账号需缴纳保证金、解冻费和通过更改后台注册数据使得无法提现需解冻金等为由对受害人实施诈骗。2019年7月初,邵某甲、邵某乙、陈某某(未成年,已判决)在广州**区**出租房内从事诈骗活动,8月初转移至茂名邵某乙一处老房子,8月10号转移到陈某某家二楼继续实施诈骗。该诈骗团伙分工明确,邵某甲、邵某乙招募代理人员(冒充买家引诱卖家到虚假平台交易)被告人邵某丙、被告人黄某甲、邵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拉至虚假交易网站进行诈骗,与平台约定诈骗金额的50%作为报酬。邵某甲、邵某乙联系杨庆华等洗钱取款团伙,负责帮其转移取款,约定所得报酬为诈骗金额的18%。剩余20%由邵某甲、邵某乙各10%分赃。
2019年**月**日晚,松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街**村窝点(陈某某家)抓获正在实施诈骗的邵某甲、邵某乙、陈某乙、陈某某四人,扣押2台笔记本电脑、8部手机、上网卡等物品。在实施抓捕时,被告人邵某甲正在使用笔记本电脑登录虚假网站后台实施诈骗,后台保留了从2019年9月7日至9月10日的数据,内有79个被害人注册信息,系诈骗团伙寻找的诈骗目标,其中有6人被骗,金额56607元;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的手机中通过QQ和微信聊天记录找到有被害人,其中5人被骗,金额37250.6元。据被告人陈某某交代,抓捕时向其扣押的魅族手机为窝点使用的,通过QQ和微信聊天记录找到有被害人,其中有4人被骗,金额34301.1元。经查明,该窝点的负责人为邵某甲和邵某乙,邵某甲负责联系洗钱取款团伙、招募代理、控制虚假游戏交易平台(冒充客服);邵某乙负责从洗钱团伙处拿钱、送钱给代理、充当代理;陈某某负责控制后台冒充客服、充当代理、提供诈骗场所。
现查实笔记本电脑登入的网站后台2019年9月7日至10日案件被害人有6人:
1、罗某某被骗走4000元;2、代某某被骗走2804.4元;3、王雪迪被骗走7000.5元;4、余元被骗走19801.5元;5、李某甲被骗走9000.6元;6、陆某某被骗走14000元;合计:56607元;
现查实从陈某某处扣押的手机QQ和微信聊天记录找到的被害人有6人:
1、陈某丙被骗走10000元;2、李某乙被骗走12000元;3、尤某某被骗走4200.1元;4、周某某被骗走5000.5元;5、王某甲被骗走6050元;合计:37250.6元;
现查实扣押的魅族手机QQ和微信聊天记录找到的被害人情有4人:
1、耿某某被骗走1600元;2、吴某某被骗走22700.3元;3、徐某某被骗走9000.8元;4、方美华被骗走1000元。合计:34301.1元。
被告人邵某丙从2019年7月经“黄某乙”(身份待查)介绍,开始帮邵某甲窝点从正规游戏平台拉受害人至其假网站做代理实施诈骗,双方约定提成为诈骗金额的50%,后被告人邵某丁在2019年7月与邵某丙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夏园新村实施诈骗。从被告人邵某丙扣押的手机中发现有被害人11人,其中2019年7月份被害人4人,同年8月份被害人3人。
现已查证的从邵某丙处扣押的手机QQ和微信聊天记录找到的被害人情况如下:
2019年7月份被害人有4人:
1、刘某甲被骗走8000元;2、刘某乙被骗走10500元;3、雒云东被骗走6600.3元;4、刘某丙被骗走1320元。合计:26420.3元;
2019年8月份被害人有3人:
1、梁某某被骗走2800元;2、赵某某被骗走4500.2元;3、王某乙被骗走8800元;合计:16100.2元。
现已查证从邵某丁处扣押的手机QQ和微信聊天记录找到的被害人有:叶某某被骗走1550元。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3、4月份由被告人邵某乙将其拉到QQ诈骗群,开始充当代理实施诈骗,双方约定提成为诈骗金额的50%。在对其扣押的手机进行勘查时,发现其在2019年3月11日在网上购买了一个QQ,该QQ于3月19日用于实施诈骗,被害人熊某某被骗走7200元。
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从2019年3月开始使用诈骗平台,发展陈某某、邵某丙、黄某甲进行诈骗涉案金额为:179429.8元,结合在案证据邵某甲非法获利为18000余元,邵某乙非法获利为15000余元;邵某丙涉案金额为16100.2元,其非法获利8000余元;黄某甲涉案金额为7200元,其非法获利为3600元。
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黄某甲被抓获归案,归案后邵某甲、邵某乙、黄某甲退出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物品照片;被告人黄某甲苹果X手机内的QQ“零碎的记忆i”(1067281539)与QQ“阳光”(79257711)聊天记录;被告人邵某丙苹果6手机内的QQ号(1615499957)聊天记录;被告人邵某丁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各受害人支付宝、微信支付记录,银行转账明细;暂扣款交款凭证。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代某某、王雪迪、余元、李某甲、陆某某、耿某某、吴某某、徐某某、方美华、陈某丙、李某乙、尤某某、周某某、王某甲、熊某某、叶某某、梁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雒云东、王某乙兵、赵某某、刘某丙、段永华25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杨庆华、同案犯陈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杨庆华、黄某甲的辨认笔录;
6.电子勘查及电子数据:松公(网)勘[2019]84号、松公(网)勘[2019]99号、松公(网)勘[2019]100号、松公(网)勘[2019]101号、松公(网)勘[2019]102号、松公(网)勘[2019]103号、松公(网)勘[2019]104号、松公(网)勘[2019]105号、松公(网)勘[2019]106号、松公(网)勘[2019]107号、松公(网)勘[2019]118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在共同犯罪作用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邵某乙、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国清
附:
1.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丙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邵某乙羁押在遂昌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在家(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黄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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