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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甲、邵某乙偷越国(边)境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67********,汉族,本科文化,四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号楼**单元***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号)**单元*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被该局逮捕;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该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乙,曾用名邵某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03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街*委**组,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以被告人邵某乙涉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甲和其亲哥哥被告人邵某乙年龄相仿且长相相似。2017年初,邵某甲向邵某乙说明缘由想借用其身份证办理“替头”护照,便于其往返中国和加拿大之间,与其在加拿大生活的妻儿团聚。这样既不影响邵某甲国内的工作,还有助于其成功申请加拿大的移民。邵某乙同意后,向邵某甲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2017年1月25日,邵某甲使用邵某乙的身份信息向辽源市出入境管理机关提供虚假申领出入境相关材料,在辽源市出入境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员活体信息采集时,邵某甲假冒邵某乙进行现场活体信息采集并进行护照照片拍照,然后非法成功办理了带有邵某乙身份信息、邵某甲照片及其活体信息的护照。2017年6月13日至2020年3月20日之间,邵某甲使用该出入境证件,非法偷越国(边)境往返于中国和加拿大8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邵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长林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辽源市西安区**小区*号楼**超市;被告人邵某乙现取保候审于辽源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六张。

3.邵某甲身份证原件及涉案的护照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各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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