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5********,汉族,文盲,居民,户籍地菏泽市**房**房街**号,住菏泽市牡丹区**小区**号楼。曾因犯侵占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郓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23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58********,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房**房街**号,住菏泽市牡丹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菏泽市规划展览馆、文化艺术馆两馆片区征收时,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明知位于菏泽市和平路路西一片土地系集体土地(该土地于2013年7月18日由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已被政府征收,补偿款已被仓房社区负责人杨某某领取),利用三份内容虚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骗取国家土地征收补偿,并于2017年10月与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共骗取产权调换住宅楼9套,对应车位、储藏室等一宗。经菏泽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9套住宅楼价值共计人民币6167148元。其中,被告人邵某乙骗取楼房、车位、拆迁安置费等合计人民币1325351元;被告人邵某甲骗取楼房、车位、拆迁安置费等合计人民币3861948元。案发后,被告人邵某甲家属于2020年1月20日代为退赃人民币447525元。被告人邵某乙家属于2020年1月6日代为退赃人民币493711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邵某甲被郓城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邵某乙主动到郓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两馆安置小区安置房交付通知单、土地登记申请书等、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闫某某、孟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价格认证中心房产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振江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被告人邵某乙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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