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被告人邵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邵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经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街道**村**号。被告人邵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邵某甲冒充女性,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以谈恋爱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信任后,诈骗被害人刘某某共计10.6万余元。
2.2020年1月至4月,被告人邵某乙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配合被告人邵某甲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信任后,诈骗被害人刘某某共计3.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邵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乙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祥伟
检察官助理:许凯姿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甲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被告人邵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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