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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浮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76********,汉族,小学文化泥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县******组**现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三闾庙三河老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浮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1日被浮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浮梁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06时44分许,被告人邵某甲驾驶赣******号摩托车,在浮梁县拥军街路口撞上在人行横道线上江某甲骑行的二轮电动车,致被害人江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邵某甲拨打了急救中心电话,并电话报警称有人骑车摔倒,在交警现场勘查时,未如实向出警民警说明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后公安人员通过监控视频发现事故系两车相撞造成,电话联系邵某甲后,邵某甲主动等候公安人员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发生事故前,邵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车速达63-67.5km/h,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邵某甲的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邵某乙、江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痕迹比对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事故过程视频资料、报案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原毅

检察官助理:苏巍

2021年1月21

                                   

附件:

1.被告人邵某甲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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