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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临潼区**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邵某甲酒后驾驶陕A****5小型轿车在西安市阎良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经发一路与创业路交汇十字路口时遇到交警设卡盘查酒驾,邵某甲为逃避检查而驾车逃跑,后交警在附近路段将其抓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甲血液血醇浓度为20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邵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靳某某邵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血醇检验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之现场查获时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莉

2020年7月15日 

附:

1. 被告人邵某甲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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