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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邵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定陶区上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仿山镇邵堂村南路口处时,与被害人邵某乙驾驶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邵某乙受伤、两车及树木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邵某甲弃车逃离现场。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邵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1.8mg/100ml。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定陶大队认定,被告人邵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邵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邵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山东德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伟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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