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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甲危险驾驶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一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屯。曾因嫖娼,于2016年12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蛟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邵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吉0*****1号中型拖拉机,沿蛟河市**镇**街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地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46.0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邵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信息证明;(2)吉林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查缉现场照片、抽取血样照片;(5)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7)蛟河市**站出具的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1)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2)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植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甲现在蛟河市**镇**村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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