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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甲受贿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924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66********,汉族,本科文化,1987**7月在**设计室工作,1995年1月至2005年6月任阜阳市**设计院副院长,2005年6月至2008年4月任阜阳市**设计院院长,2008年4月调入阜阳市***工作,2008年11月至2018年8月任阜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2018年8月至案发任阜阳市******保障中心主任,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路**号**幢**单元**户,住阜阳市**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邵某甲于2020年7月29日被临泉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10月12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20年,被告人邵某甲利用其在阜阳市**工作上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胡某某、赵某甲、郑某甲等人财物共计931500元,并为上述人员在**工程承揽和工程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7年,邵某甲帮助阜阳人赵某甲承揽了阜阳**小区**工程施工项目,收受赵某甲100000元现金。

2010年,赵某甲负责安徽**监理公司阜阳项目部工作后,邵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向建设单位打招呼,推荐由赵某甲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赵某甲承揽了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单位的**工程监理业务。2011年至2019年,为感谢邵某甲的帮助,赵某甲分十次送给邵某甲共计90000元现金。

2.2012年,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阜阳设计所成立后,负责人胡某某让邵某甲向建设单位推荐安徽省**建筑设计院阜阳设计所进行**工程设计业务,邵某甲帮助胡某某与**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设计合同。2013年至2019年,为感谢邵某甲的帮助,胡某某送给邵某甲共计620000元。

3.2014年至2020年期间,邵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淮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安装的**防护设备验收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所送共计67000元现金。

4.2013年,邵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亳州**工程设备公司生产的防护设备竣工验收、备案提供帮助。2014年至2018年,邵某甲分八次共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郑某甲所送25000元现金。

5.2016年至2020年,邵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颍上县**设备公司的**防护设备监督、验收以及备案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程某某所送9000元购物卡及一箱价值10500元的茅台酒。

6.2011年,安徽**药业公司法人肖某某为了**大市场**工程在以后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备案时能够得到邵某甲的帮助,送给邵某甲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邵某甲答应帮忙并收下。

被告人邵某甲到案后主动交代临泉县监察委员会未掌握的受贿罪犯罪事实,并退出涉案赃款共计93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工程报监资料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31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邵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邵某甲到案后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受贿罪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邵某甲退出全部涉案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俊强

检察官助理:田洪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甲现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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