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133号
被告人邵某甲,曾用名邵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甲于2020年7月24日1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红霞中路福记炒肝餐厅门口,暴力阻碍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侦支队民警依法执行抓捕任务,致民警赵某某“左前臂、右膝软组织损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后被现场查获。
被告人邵某甲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华玲
检察官助理:陈浩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甲现被羁押在朝阳区看守所。
2.预审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灭火器1个、方钢管2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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