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邵某甲,曾用名:邵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北京**分公司配菜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号,暂住北京市东城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邵某甲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南口西北角违反交通规则骑行,被交警贾某某、张某某拦截,等待接受处罚,邵某甲拒不配合交警执法,使用自行车冲撞张某某、抡打贾某某,经鉴定,均不构成轻微伤。邵某甲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诊断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郭某某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 视听资料据:现场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蕾蕾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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