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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622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下午,被告人邵某甲以400元的价钱在邵某乙(另案处理)处购买了小半包冰毒及半粒麻古,再在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民营市场旁的“容枚公寓”开了403号房,然后在房间内先后容留聂某某、邵某丙、“泉伢几”等吸毒人员采取烧烤过滤的方式将其所购买的冰毒、麻古共同予以吸食。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邵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邵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详单、立功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聂某某、邵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成分类毒品,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犯罪后具有一般立功表现,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2019年10月29

附:

1.被告人邵某甲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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