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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甲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邵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3********,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邵某甲与田某甲、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密谋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赌博软件并担任其代理,同时开设“茶馆”,从上线购买“金豆”用于在“茶馆”中开设房间,后拉微信好友进入“房间”以推牌九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接受投注,并以收取房间费的名义从中抽头渔利。至被查获,共渔利260137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邵某甲在田某甲指使下,为玩家充钱上分、接受玩家投注,下分退钱,结算资金,至案发参与利润分成50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缴了其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犯田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邵某乙、田某乙等的证言;

4微信记录、银行明细等书证;

5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通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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