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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821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行政村**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邵某甲与王某某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岙岸村宏达高速精雕厂内因模具加工费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扭打。被告人邵某甲的儿子邵某乙往王某某后脑勺打了一拳,王某某摔倒在地,被告人邵某甲随即往王某某身上倒,并用头撞王某某的身体,致被害人王某某左侧第7、8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邵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邵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谅解书;

2. 证人证言:证人邵某乙、王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生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

5. 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龙

检察官助理 杜佳颖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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