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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甲职务侵占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道**号**室,现住威海市环翠区**,个体。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邵某甲于2016年1月份至2018年3月份期间,利用担任威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具体如下:

一、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邵某甲以给国网山东省电力威海供电公司交纳临时接电费名义,从威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资金人民币100800元转到其个人帐户用于个人消费,并用伪造的收款收据给公司平帐。

二、2016年4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邵某甲以给威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名义,从威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资金,先后四次将部分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557865.78元转到其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并用伪造的收款收据给公司平帐。

三、2016年5月31日、2016年10月17日、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邵某甲利用代表威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威海某某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的职务便利,从威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超额申请资金,并将超额申请的资金人民币21000元、37000元、40000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转款证明、收款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隋某某、邵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天君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甲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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